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PDV-113-司促-14389-2024110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3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俊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參萬柒仟玖佰壹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拾貳萬捌仟參佰零伍元,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