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PDV-113-司促-14419-2024110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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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4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施嘉 代 理 人 許献進律師 歐陽佳怡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柯乃瑜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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