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PDV-113-司促-14534-2024102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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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5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吳承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聖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仟參佰玖拾參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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