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24
案號
TPDV-113-司促-14579-2024102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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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5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汪威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柒佰陸拾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3年度司促字第14579號) 一、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 二、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59760元(如附件繳款 通知及附表),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釋明文件:申請書、帳單、欠費明細表等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