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07

案號

TPDV-113-司促-14674-20241107-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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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6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吳佩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褒綠美股份有限公司、張雅惠、蔡議賢間聲 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聲請人民國113年10月22日聲請狀附表「債權本金」 之計算式,並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其內容應與所附之帳務明細相符;如有不符,並應說明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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