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05
案號
TPDV-113-司促-14684-2024110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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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6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仲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詩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據聲請人提出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截圖,無從確認對話者之 身分,請提出相關資料釋明或其他足資釋明聲請人借款予相對人之證明文件(聲請人民國113年10月22日聲請狀所附存摺明細須有存摺戶名封面影本,並須釋明轉入帳戶為相對人所有之證明文件)。 三、請陳明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四、請更正請求利率(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 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二百零三條定有明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