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06

案號

TPDV-113-司促-14753-2024110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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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7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沈怡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零陸拾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應計付逾期滯納金新臺幣玖佰元及違約金新臺幣壹仟柒佰零陸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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