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06

案號

TPDV-113-司促-14798-2024110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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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7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全興美麗人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懋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全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為本社區之建商,應給付各項保養修繕費用之 釋明文件。(如契約書、或其他足資釋明之證明文件)(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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