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PDV-113-司促-14897-2024103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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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8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玉美(即陳永鐘之繼承人) 陳永陽(即陳永鐘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永鐘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伍仟參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二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