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13

案號

TPDV-113-司促-15067-20241113-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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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0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雲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國和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正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列舉式■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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