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PDV-113-司促-15067-20241216-4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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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0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雲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國和建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 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相對 人於民國74年2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0元,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又相對人業經註銷登記,應以股東許正忠為公司清算人等語。 三、查本件相對人國和建設有限公司(下稱國和公司)之股東許 正忠雖曾向本院聲報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惟未據提出主管機關核准國和公司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國和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之證明文件及清算人就任後,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公告。再查,國和公司全部股東除許正忠外均已死亡,惟由國和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及本院依職權查調之戶籍資料以觀,其中股東許蕭涼、許銅城、許正弘雖已死亡,仍應由繼承人繼承渠等之出資額,是以相對人之股東許正忠未能補正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之證明文件,其向本院呈報清算人之聲請業經駁回,此有本院112年司司字第96號民事裁定及索引卡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故本院再於113年11月13日命聲請人陳報該公司是否再次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則應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以為補正。該裁定於113年11月21日送達聲請人,其雖於11月26日具狀表示待戶政資料調閱完成後即予陳報,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且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之國和建設有限公司(下稱國和公司)有無再次向本院陳報清算人,亦查無再次陳報之收案紀錄,致本院無從得知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無從為文書之送達,是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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