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06

案號

TPDV-113-司促-15112-2024110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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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1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陳姵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鮑麟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玖佰捌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捌萬貳仟壹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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