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PDV-113-司促-15117-20241128-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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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1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翁慧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曾永傑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下同)113年11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3年11月14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