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PDV-113-司促-15123-2024111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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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1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瑞星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美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維林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 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維林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劉美華已死 亡,請陳報並更正相對人目前之法定代理人,或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具狀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併陳報可供選任之人選供本院審酌(如選任律師,聲請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5項先行墊付報酬及所需費用)。 二、請提出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臺北 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1」建物「最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碼勿遮掩)。 三、請提出催告相對人維林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繳納管理費 存證信函之郵政回執「正、反面」影本(需有郵局投遞或相對人簽收或其他有代表收受權限之人〈需釋明有何權限〉簽收情形記載)。(如為聲請人管委會代收,則須另提出相對人領取系爭存證信函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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