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12

案號

TPDV-113-司促-15202-20241112-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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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2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錦園雅築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竹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美玉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鄭美玉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無提 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二、請提出所有權人鄭美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其建物座落 於「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0號1樓」,且需有其完整身分證字號。 三、請陳明對相對人鄭美玉請求繳納管理費之依據為何?(如管 委會規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 四、請提出聲請人之組織報備證明及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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