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12
案號
TPDV-113-司促-15221-20241112-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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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2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信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志強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李志強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本院以聲請人提供之相對人身分證字號有誤,無從以戶役政系統查詢,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