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15

案號

TPDV-113-司促-15225-20241115-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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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2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成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希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佳玹、楊清俊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未受清償數額新臺幣28,000元之帳款明細或其他 足資釋明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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