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PDV-113-司促-15225-20241204-3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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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2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成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希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李佳玹、楊清俊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   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   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   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相對 人向聲請人辦理貸款,聲請人已撥款完竣,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 三、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1月4日聲請狀未提出債權未受清償數 額新臺幣28,000元之帳款明細證明文件,本院於113年11月   1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釋明文件,該裁定 於113年11月22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是以,聲請人逾期仍未釋明,本院形式上難以認定債權數額。綜上,聲請人聲請相對人為給付,顯屬無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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