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07

案號

TPDV-113-司促-15227-2024110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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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2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高金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國銘 李慧中 一、債務人黃國銘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捌佰參拾陸萬捌仟 陸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黃國銘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慧中清償之。 二、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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