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12

案號

TPDV-113-司促-15245-20241112-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2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葉舒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安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未顯示安和建設股份有限公 司之代表人姓名,請提出相對人安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若仍查無,聲請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具狀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併陳報可供選任之人選供本院審酌(如選任律師,聲請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5項先行墊付報酬及所需費用)(另訴訟程序與非訟程序非屬同一,聲請人於訴訟程序中選任之特別代理人不得直接沿用於非訟程序,併予敘明)。 二、查聲請人前曾對相對人提起清償借款訴訟,並經本院113年 度聲字第627號民事事件選任特別代理人,請釋明該訴訟程序進行情形(該清償借款訴訟之案號為何?是否經判決確定?)、其標的債權與本案債權是否同一,並提出相關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