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07
案號
TPDV-113-司促-15247-2024110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2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仁德 代 理 人 陳哲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瑞珠律師 (即林宏穎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林宏穎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 償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陸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