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TPDV-113-司促-15342-20241111-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3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歐曉雯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歐曉雯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非本
國籍人士即應提出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