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PDV-113-司促-15342-2024111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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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3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歐曉雯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歐曉雯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非本 國籍人士即應提出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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