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14
案號
TPDV-113-司促-15350-2024111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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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3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鴻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捌萬貳仟伍佰柒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應計付緩繳息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零伍拾玖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