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08

案號

TPDV-113-司促-15355-2024110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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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3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翰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洋淵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君雄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俊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壹萬貳仟壹佰柒 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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