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14
案號
TPDV-113-司促-15357-20241114-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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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3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翠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朝雨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相對人應與何人連帶給付?如非連帶給付,請具 狀更正聲請狀。 二、請具狀陳報下列事項: (一)被繼承人蔡倫之除戶戶籍謄本。(二)繼承系統表正本。(三)繼承人戶籍謄本。 三、查雙方所簽訂之和解書內容,聲請人與相對人互負給付義 務,請提出聲請人已履行系爭和解書第二、五項(包含其所稱「全部應配合之作為義務與前述第三條之協商」)所含給付義務之證據,並應釋明全部之作為義務內容。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新北 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