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12
案號
TPDV-113-司促-15444-20241112-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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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4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唐榮車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義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肆拾參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3年度司促字第15444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W000249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8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49,643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W000249、0000000。 釋明文件:電信費清單及催繳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