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20
案號
TPDV-113-司促-15463-2024112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4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羿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山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已給付新臺幣191萬元之釋明文件(如匯款記錄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