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15
案號
TPDV-113-司促-15469-2024111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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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4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慈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山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其他足資釋明聲請人已繳予相對人新臺幣0000000元 價金之原因事實文件(如:匯款單等),所提原因事實文件應與請求相符,如有不符,應說明理由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