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15
案號
TPDV-113-司促-15613-2024111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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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6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郭偉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胡曜顯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胡曜顯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二、請陳明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及提出足資釋明聲請人因相對 人之行為受有何具體損害之證明文件(如契約、匯款紀錄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