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15
案號
TPDV-113-司促-15621-2024111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6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山聯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和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偷點心餐飲有限公司(Le chamber 餐酒館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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