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PDV-113-司促-15663-2024111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6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春邸華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林淑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金鳳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吳金鳳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無提 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二、請提出所有權人吳金鳳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其建物座落 於「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5樓之3」,且需有其完整身分證字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