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PDV-113-司促-15666-20241118-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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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6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文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由平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據所述原因事實,聲請人主張受僱於齊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是其請求給付工資、預告工資、資遣費應以齊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陳由平僅為齊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請具狀釋明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若相對人為齊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亦請具狀更正。 二、請陳明請求給付工資、預告工資、資遣費之計算方式(請明 列計算式),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