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PDV-113-司促-15666-20241217-3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6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文馨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由平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 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 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 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聲請 人受僱於齊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齊力公司),因公司倒閉,請求齊力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即相對人陳由平)償還積欠工資、資遣費、預告工資合計新臺幣48,298元,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1月8日聲請狀所提出之釋明文件 ,其債權債務關係存在於齊力公司與聲請人間,非齊力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即相對人陳由平),本院於113年11月1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具狀釋明請求相對人陳由平給付之原因事實及提出證明文件,該裁定業於113年11月29日寄存於聲請人住所處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烘內派出所,並於113年12月9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未陳報,本院形式上難以認定陳由平為債務人,是聲請人與陳由平是否確有債權債務關係未臻明確。綜上,聲請人聲請陳由平為給付,顯屬無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