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PDV-113-司促-15686-2024111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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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6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蔡圳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希騰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據所述原因事實,聲請人主張曾服務於板橋榮譽國民之家, 是其請求給付民國101年7月至102年6月薪資、強制休假補助款、不休假獎金、年終考績獎金應以板橋榮譽國民之家為相對人,陳由平僅為板橋榮譽國民之家時任之法定代理人,請具狀釋明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若相對人為板橋榮譽國民之家,亦請具狀更正。 二、請提出聲請人確實曾任職於板橋榮譽國民之家之證明文件( 如勞保投保資料、在(離)職證明書、薪資轉帳資料或其他足資釋明之證明文件)。 三、請陳明請求民國101年7月至102年6月薪資、強制休假補助款 、不休假獎金、年終考績獎金之計算方式(請明列計算式),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