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TPDV-113-司促-15688-20241114-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6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榮文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許榮文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