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12

案號

TPDV-113-司促-15742-20241212-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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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7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RISMA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識別相對人身分之證明文件(如護照、居留證、 工作證等),證明文件之內容須有相對人現於我國境內之住所或居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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