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PDV-113-司促-15751-2024111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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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7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謝明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準提達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政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零肆萬壹仟伍佰零玖 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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