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PDV-113-司促-15802-20241121-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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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8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鴻信義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錦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飛蔦行銷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二、請求之原因事實」所記載,債務人應給付共 計26個月又27天之租金,而證三之租賃契約書第三條則載明「租金每個月為新臺幣2625元整(含稅)」等語。聲請人請求141,072元與上開計算結果顯然有違,請說明不符之原因為何?並提出足資釋明請求金額之證據;如請求金額有誤,亦請更正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