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PDV-113-司促-15807-2024111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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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8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蘇柔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齊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確實曾任職於齊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之證明文 件(如勞保投保資料、在(離)職證明書、薪資轉帳資料或其他足資釋明之證明文件)。 二、請陳明請求給付工資、預告工資、資遣費之計算方式(請明 列計算式),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相對人齊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 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