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13

案號

TPDV-113-司促-15807-20241213-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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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8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蘇柔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齊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   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   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   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聲請 人受僱於相對人齊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齊力公司),因公司倒閉,請求相對人償還積欠工資、資遣費、預告工資合計新臺幣24,319元,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聲請狀提出相關薪資明 細、存摺明細、公司打卡紀錄及調解紀錄等,本院於113年   11月1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具狀釋明請求相對人請求給 付工資、預告工資、資遣費之計算方式(請明列計算式),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該裁定業於113年11月28日送達聲請人,是以,聲請人逾期仍未釋明,本院形式上難以認定聲請人請求給付工資、預告工資、資遣費之數額。綜上,聲請人聲請相對人為給付,顯屬無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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