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19
案號
TPDV-113-司促-15871-20241119-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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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8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奇駿 陳芊卉 一、債務人陳奇駿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貳仟貳佰肆拾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如對債務人陳奇駿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芊卉清償之。 二、債務人陳奇駿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參仟零柒拾元,及 其中㈠新臺幣參仟柒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七三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八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