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03
案號
TPDV-113-司促-15873-20241203-3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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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8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Nutricious Marketing Sdn. Bhd. 設Unit No. D-00-00&D00-00 Sky Park 法定代理人 Tee Swee Gaun 代 理 人 張智尊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新轉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柒拾伍萬零捌佰壹拾 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