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19
案號
TPDV-113-司促-15892-20241119-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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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8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振興 住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0樓(電費組處理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佑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旦律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伍仟伍佰肆拾伍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