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20
案號
TPDV-113-司促-15953-2024112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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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9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緒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朝桉即佑昌攝影器材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黃朝桉即佑昌攝影器材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內 容需含負責人之身分資料)。 三、請具狀陳報利息起算日為何?(因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1月1 5日聲請狀所載之利息起算日為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113年12月31日),未臻明確,故有陳報之必要。) 四、請提出確有匯款新臺幣34,000元予相對人之證明文件(如匯 款單、提領存款交付現金之收據或其他足資釋明借款之文件)。 五、請求相對人給付10%利息之依據為何?並提出足資釋明之文 件。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新北 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