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20
案號
TPDV-113-司促-15967-2024112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9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李宗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鴻運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武維揚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武維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零壹拾肆萬參仟伍佰 貳拾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