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PDV-113-司促-16016-20241211-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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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0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NITA DIANA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捌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應賠償聲請人尚未清償價金之百分之十之違約金新臺幣壹仟陸佰玖拾捌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