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PDV-113-司促-16017-2024112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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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0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岳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捌仟肆佰柒拾壹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七二五計算之利息,加計之利息總金額,最高以新臺幣壹仟玖佰貳拾參元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