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22

案號

TPDV-113-司促-16074-20241122-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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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0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汎亞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立揚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俊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沁亞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所有權人沁亞科技有限公司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 其建物座落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1樓之2」,且需有其完整身分證字號。 二、請陳明對相對人沁亞科技有限公司請求繳納管理費之依據為 何?(如管委會規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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