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PDV-113-司促-16074-20241211-3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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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0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汎亞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立揚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俊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沁亞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釋明相對人沁亞科技有限公司向係爭房屋之所有 權人楊裕民承租並使用該房屋之證據。(查聲請人113年12月4日之陳報狀雖有主張「……此情亦有在寄發予相對人之存證信函中陳明」等語,惟存證信函內容僅為單方陳述,釋明仍有不足,而有另行提出資料佐證之必要,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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