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PDV-113-司促-16260-2024112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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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2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陳彥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泳芯時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彌勒淳萍(原名蔣慈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彌勒淳萍(原名蔣慈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貳佰壹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